• 山西信息港
  • - 新闻
  • - 通信
  • - 商务
  • - 企业
  • - 聊天
  • - 金融
  • - 旅游
  • - IT
  • - 汽车
  • - 彩票
  • - 下载
  • - 房产
  • - 酷橙
  • - 文史
  • - 悦铃
  • - 招聘
  • - 声讯
  • - 宽II
  • - 留言
  • - 导航
  • - 卡站
  • 为“取消对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叫好
    2005-8-31 10:32:00 来源:黄页原创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内容提示:为“取消对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叫好

    由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催生出的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多多,其中最遭网吧业主诟病的就是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由于近年来的对网吧行业的“专项整治”,网吧行业普遍不景气,如果营业时间再仅限于8时至24时,可以说任何一个网吧都是难以维持的。换言之,任何一个网吧,“超时经营”都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此种“违规”现象,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有着不同的对策。在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当地居民有夜生活的习惯,24时正是夜生活刚刚开始的时刻,所有的娱乐场所刚刚开始上人呢,网吧倒要关门了,岂非咄咄怪事?由于这些大城市的执法部门政策水平较高,对于网吧的“超时经营”基本采取不视为违规的作法,所以这些南方大城市的网吧日子比较好过些。而对一些中小城市、县城的执法部门来说,就不同了,此项条款则基本成了他们创收的利器。他们明明知道网吧在“超时经营”,也明白网吧不超时经营是活不下去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白《条例》的此项规定不尽合理,他们一般也不去查网吧的“超时经营”。但只要“需要”,他们可以随时出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超时经营”的处罚条款,成了高悬于网吧业主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不定什么时候就会落下来,而网吧此时基本是在劫难逃,或者身首异处(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伤痕累累(被处以巨额罚款)。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位阶在宪法与法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行政法规。可是,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都没有限制企业营业时间的相关条款。与此相反的是,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营业时间本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基本权利,岂可由行政法规任意剥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宪法与法律依据。

    再从法理上看,行政违法的特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那么,这个“超时经营”又侵犯了什么样的“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完全是子虚乌有吗。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只有当某个行为存在客观的侵害后果,才能称之为“违法”,可是在“超时经营”这一行为中无论如何也找不出该行为所侵害的、体现《条例》所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影子,当然也谈不上会出现什么“客观的侵害后果”。显然,《条例》设定“超时经营”即为违法这一法律规范,既无宪法与法律依据,从法理上看,也是荒谬的。

    还有,网吧尽管是个新兴的行业,但也是合法注册的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另外还被定义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那么,网吧就应当与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服务扬所”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一视同仁。目前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服务场所都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营业时间,那为什么对网吧要单独制订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呢?这岂不是明显对网吧行业的歧视?据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和“管理“的方便;可是解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是否得法,与营业时间并无直接关系。至于说到“管理”的方便,更是无稽之谈:难道为了“管理”的方便就可以制订于法无据、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文化部最近召开了九城市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会议,对于网吧营业时间问题,北京、长沙两地的与会副市长都强调要尊重市场规律和部分网民的消费习惯,尽可能扩大网吧业主的赢利空间,在“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的前提下,试行取消对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尽管是试行,但这对网吧行业来说,仍然是个“重大利好”;因为这可以说是国家“依法行政”的进步,也是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网吧维权呼声的回应,因此我还是要为“取消对网吧营业时间的限制”叫一声好!

     

    (责任编辑:aqt
  • [复制链接及标题,粘贴发给 QQ/MSN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论坛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