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另外明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及流通设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则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对污染防治设施和循环经济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
关于处罚,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履行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就擅自开建的,也给予上述处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或使用的,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列入淘汰目录,造成严重污染的工业生产设施,如果在限期内不拆除,可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生产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品等措施。排污企业不履行责令停业、关闭、停建、停产或停止使用等决定的,可依法及时采取有效行政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