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今后七类房屋禁止出租
2007-11-16 13:46:00 来源:太原晚报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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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城综治办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今后对房屋租赁拟实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治安隐患。
长期以来,出租房屋集中地外来流动人员聚集,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也混迹其中,还有不法分子将出租房屋当成从事非法生产的庇护所,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安全隐患。11月2日晚,我市郝庄镇王家峰村一村民出租房内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房东投案自首后交代,死者之一宋某将制作雷管的工具和原料运到出租房内,非法制造民爆物品引发爆炸。从这起爆炸案件中吸取教训,我市决定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拟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东(包括个人和单位)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到属地派出所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是以下房屋不得出租:房屋权属有争议;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违法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房;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被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是明确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者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内或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育龄承租人应督促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时向所在地计生部门报告;协助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协助有关部门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四是对承租人“约法五章”。承租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写登记表;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或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租赁房屋内或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育龄承租人应接受居住地计生技术服务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处罚,对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sxxxg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