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李莉)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召开,审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修建民用建筑时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建也不缴费,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条例(草案)》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对确实因为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等因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但应当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如违反《条例(草案)》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逾期不建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该项工程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工程建设不合格,有关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整改所需的费用;对造成损失和后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