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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意见稿)》公布
    2007-12-29 15:13:00 来源:山西晚报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内容提示:《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意见稿)》公布

         今日,太原市政府在其网站公告栏中,公布了正在审查办理的《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明年1月8日,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或建议。

         据最新统计,截至今年9月30日,太原市流动人口总数已超过43万人。这一数量庞大的人群,为房屋租赁市场带来旺盛的需求,同时也考验着出租房屋的管理和安全。太原市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二房东”现象作出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借他人,应及时通知房屋出租人。之后,房屋出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重新办理登记。如承租人未通知房屋出租人,或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租赁房屋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管理制度。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同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办理登记应当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介绍信等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房屋出租人未办理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您对出租房屋管理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明年1月8日之前,将其反馈给市公安局或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电话为:6573671;法制办电子信箱为:faguichu329@163.com

     
     
     

    (责任编辑:sxxxg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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