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郭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2005年,郭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原市亲贤街的一套商品房,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前。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交付房屋,也未说明理由。直到2007年5月6日,房地产公司才通知郭某于2007年5月12日到房地产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原告郭某商品房,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4768元。之后,该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7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