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废止了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5月28日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据了解,新《标准》对因旅行社的原因而造成旅行者不能成行并且没有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另外对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新《标准》针对近年来导游行业曝出的“黑导游”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第八条,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