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通过塑造金融体系动态平衡的内外环境,强化金融业自我调节、自我适应、自我发展的生态功能,为金融业的稳健和谐发展创造条件。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整个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从支持“三农”、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地位上看,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义重大。本文就此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的历史背景
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农发行,担负着体现政府意图,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弥补市场缺陷等重任。自1994年农发行成立以来,经历了全方位支农、专司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和目前围绕粮棉油产业开展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业务等三个发展阶段。1998年3月以前,农发行履行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基本职责,承担了信贷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加工、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任务,从产、购、加、销多环节实施对农业的支持。1998年3月,为适应国务院“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农发行将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到国有商业银行,集中精力作好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工作。2003年以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农发行政策性贷款业务主要集中支持国家粮棉储备和宏观调控上;商业性贷款业务逐渐扩大,不仅支持多种经营主体开展粮棉油收购、调销活动,而且从支持粮棉油流通向其生产、加工、过腹转化等链条领域延伸。从农发行经历的三个阶段看,农发行严格执行了国务院不同时期的农业产业政策,认真履行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能,尤其在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落实粮棉购销政策,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促使农发行进入战略转型期,逐渐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这对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了迫切要求。
1、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完善,赋予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履行职能的新内涵。随着粮棉购销市场化的形成,粮棉经营体系日益呈现多元化态势,农发行政策性业务主要放在支持国家粮棉储备体系建设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启动等方面,大量的粮食购销业务依靠商业性贷款支持,农发行政策性业务大幅度下降。在商业银行还未完全进入粮棉购销领域的情况下,农发行仍将发挥引导功能,按照商业性贷款的运作要求支持粮棉油收购,并向以粮棉油为主要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工转化,以及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链条领域延伸支持。因此,从增强粮食产业发展能力,稳定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要求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加快了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重新定位。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面临着农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差距加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要求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业支持总量和比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农发行职能定位于“建设新农村的银行”,是弥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缺陷,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是服务好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3、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总体作用的发挥和经营方式的变革。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农村商业银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调整经营战略和贷款投向,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对农业支持的选择性增强,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信用社由于受经营性质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弥补农业和农村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投资“空白”或不足。充分发挥农发行职能,相对集中政策性信贷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支农功能的增强,是缓解、解决农业和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要准确界定政策性贷款范围,将商业性贷款转变为开发性贷款的经营方式,以区别商业银行贷款性质,切实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贷款难”的问题。改善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发挥农发行功能,促进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三、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的设想
(一)强化政府推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改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引导资金营造“洼地效应”。一是加快农业产业政策的落实。中央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要争取并落实财政、银行各项投入,推动发展力度。如,农发总行与湖北省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地方政府应尽快落实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担保平台等建设。二是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切实加强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使农村经济真正实现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对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不断改善经济运行环境。
(二)引导企业增强实力,积极营造企业发展环境。一是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优势,解决“优势不优”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引导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突出生产特色,发展优势,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二是引导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解决产业层次低的问题。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以提高质量、培育品牌为核心,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竞争力,努力使一部分龙头企业发展成为科技带动型企业。三是引导龙头企业优化配置,解决规模偏小的问题。龙头企业资本原始积累量少、步伐缓慢、动力不足。要坚持用开放的思路发展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联合、嫁接等,借助外来资本,迅速扩大规模。四是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帮助企业逐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强化信用意识,依法纳税,塑造良好的信用形象。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多头执法,重复收费以及人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问题,客观上制约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一要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彻底根治“三乱”,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二要优化融资环境。要帮助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重点扶持,促其扩规模,上水平。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各方面的优惠,如,对贷款申报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三要优化服务环境。政府要转变职能,把重点放在发展规划、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援助等方面,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为企业在乡镇、村组、农户之间牵线搭桥。对龙头企业在收购、运销农产品时开辟“绿色通道”。
(四)大力推动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是要健全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制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规范交易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特别是在企业合并、分立、中止等过程中,要突出和强化银行权益。二是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制裁体系。当地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支持银行依法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体系和方法。四是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要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强化道德约束,提高民族信用水平和信用素质。五是大力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优质、黄金客户要进行公开授牌授信,提高办贷效率;对不讲信用客户严加限制,直至收回贷款。六是加大对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要在政府领导下,由银监部门牵头,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及银行同业公会密切配合,联手对逃废债务企业实行制裁和公开曝光,依法打击,维护金融秩序。
(五)健全风险保障机制,营造金融良性发展的环境。
一是进一步完善快捷和畅通的风险管理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风险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奖励机制,确定风险的“警戒级别”,针对不同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要建立高效的风险指挥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级层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风险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政令畅通和对风险处理的统一领导。三是强化银监会、保监会等专门的金融风险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四是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农业产业化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重点扩充担保实力,扩大担保覆盖范围;要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中介机构的发展。五是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为农业政策性信贷支农提供社会保障机制。六是加大诉讼案件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司法环境。要特别做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执法与政策支持。促使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要借鉴国外同类行业的先进管理办法,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构筑科学合理的营运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规范操作与管理行为,提高执行力,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