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7日,山西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上公布了《山西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并进行讨论。讨论稿中,确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并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以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相关制度。
减税:对设在山西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山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企业研究开发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对设在山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山西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山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贷款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设立专项扶持基金: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等人员的奖励。
重点项目优先扶持:对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优先供地: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
四类投资获奖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一定规模以上,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外资物流设分公司: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
公共设施项目放开经营年限: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收费项目应公示:
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
申报材料不能中途退回:
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凡接下申办材料,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3个工作日完成注册登记:
对属于山西省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10个工作日完成用地预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批复限时办结: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简化出国审批手续:
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省外事部门凭任务书、出国签证表、外事培训证、有关政审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护照手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证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要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错误审批严重者将开除: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