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出台:环保“题”做不好要拉政绩后腿
今年起,我省“蓝天碧水”工程的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将被考核环保成绩。环保成绩好坏,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和提拔任用。2月25日,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主要包括:“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全省重点污染企业的法人和相关责任人。
考核内容包括6个方面:履行环境保护领导职责情况;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考核分年度和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存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和奖励、调整使用干部以及做出惩处决定的重要依据。对“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11个重点城市和所属县(市、区)综合考核排名后3名者,单位将被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在倒数3名之内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倒数3名之内,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受到相应的组织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被考核人不宜提拔任用、不得参加评先创优的10种情形,包括:被考核评定为环保实绩不合格的;当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队在后3名的,或当地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由于自身原因恶化的;指使所属环保部门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或擅自制定地方性政策,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区域内长期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生产设施和项目,经取缔关停后又反弹的;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上级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因环境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多次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