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山西省物价局获悉,10月1日起,我省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用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水、用电、用气都将执行当地居民类价格。
从2004年开始,我省先后对普通高校和中小学用于教学、学生生活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类价格。但中专、职校等其他学校用电一律执行非居民电价,比居民用电约高0.14元;水价、气价全省范围收费标准不一,普遍高于当地居民类价格。
为减轻学生负担,我省决定扩大对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优惠范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批准,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指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
但是,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低于当地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