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信息港
  • - 新闻
  • - 通信
  • - 商务
  • - 企业
  • - 汽车
  • - 旅游
  • - 期货
  • - 彩票
  • - 下载
  • - 房产
  • - 酷橙
  • - 文史
  • - 悦铃
  • - 索医
  • - 教育
  • - 宽II
  • - 留言
  • - 卡站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08-6-3 8:42:00 来源:工人日报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内容提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月30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农民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照该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工资方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责任编辑:huanghe
  • [复制链接及标题,粘贴发给 QQ/MSN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论坛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