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我省的众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职工这一权益的现象,其中集体企业最为严重,其次为国有、私营和外资企业。
按照颁布的《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各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为520元,二类地区为480元,三类地区为440元,四类地区为40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确定的。
这项关于职工最低工资的调查由我省各地工会完成,从去年12月开始,历时半年,共有14802家各类企业接受调查。此次调查显示,我省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堪忧,被调查企业的31.3%存在职工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其中有32.1%的国有企业、41.5%的集体企业、25.3%的私营企业和3.1%的外资企业。
调查表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多是由于企业负担重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则更多与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有关。一些用人单位将降低人工成本当成增加利润的方法;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结果使职工工资实际上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事业单位歧视“临时工”,他们的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一些单位把福利也算入工资,使职工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省总工会建议,要改变我省最低工资执行现状,在加大有关最低工资法规宣传同时,还应加强对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那些困难国有、集体企业,政府应制定对策,促进其落实最低标准;各级政府应与同级工会举行联席会议,吸收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本地落实最低工资办法。(记者梁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