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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电信基础设施必须共享
    2008-10-7 6:40:00 来源:通信产业网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内容提示:工信部:电信基础设施必须共享

        随着电信重组的推进,新一轮网络建设呼之欲出。不过,运营商规模庞大的建网计划也引发了重复建设的质疑。

      为了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于10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并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表示,目标原则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在组织领导方面,《通知》强调将成立以工信部、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即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在具体要求方面,《通知》规定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此外,《通知》还表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它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而新建其它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它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也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记者 王冀)

    (责任编辑:admin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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