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准 总则
2005-3-30 8:43:00 来源: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内容提示:服务标准 总则
总 则
1.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
3.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4.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5.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6.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7.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8.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9.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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